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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珠海房屋出租,這個條例5月實施,房東和租客請注意!
2021-04-25

《珠海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條例》

5月1日起施行

爲規範出租屋租賃行爲,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秩序,2020年12月29日,珠海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yì)表決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共37條,其中第1條至第3條,主要闡述了立法目的、适用範圍和立法原則。第4條至第12條明确了市區鎮三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村(cūn)居的職責,規定了禁止房屋出租的情形和出租屋管理的有關要求和方式。第13條至17條,規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責任和應當遵守的規定。第18條至20條,規定了公共服務機構、房地産經紀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義務。第21條至26條,闡述了政府對房屋租賃行業的政策支持、價格監管、信息保護、管理機制等内容。第27條至36條,規定了出租人、承租人及相(xiàng)關部門和機構違反《條例》的法律後果。最後37條爲條例生效時間,《條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條例》全文-----

珠海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條例

(2020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yuán)會第三十五次會議(yì)通過)


第一條

爲規範出租屋租賃行爲,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出租屋,是(shì)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旅館業客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除外。

本條例所稱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人、實際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機構、人員(yuán)。


第三條

出租屋管理堅持房屋管理與綜合治理相(xiàng)結合、管理與服務相(xiàng)結合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和分類管理。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完善出租屋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出租屋管理工作經費(fèi),并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納入平安建設、綜合治理工作等年度考評範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市、區政府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聯席會議(yì)制度,聯席會議(yì)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出租屋管理辦公室),設在公安機關。

市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的開發建設、管理與維護;

(二)負責出租屋編碼信息編制、維護和更新;

(三)指導各區開展出租屋基礎信息核查采集;

(四)協調各區配合職能部門開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與通報;

(五)組織公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制作出租屋安全基本要求清單,供相(xiàng)關部門或者租賃當事人使用。

區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在本轄區内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組織各鎮街開展出租屋編碼信息編制、維護和更新;

(二)組織各鎮街開展出租屋基礎信息核查采集;

(三)協調配合職能部門開展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排查與通報;

(四)組織各鎮街開展出租屋其他管理服務工作。

出租屋基礎信息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實際使用人信息、居住登記信息以及出租屋地址、面積、實際用途、使用狀态等信息。


第六條

公安機關牽頭各相(xiàng)關部門組織實施本條例。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治安管理,指導出租屋基礎信息采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結構安全管理和房地産經紀行業管理,建立房産中介活動的信用評價體系,及時将信用信息錄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稅務、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履行出租屋管理職責。


第七條

鎮街應當完善出租屋管理工作機制,将出租屋納入網格化管理,并履行以下出租屋管理職責:

(一)協助職能部門采集出租屋基礎信息,發現(xiàn)未錄入信息的,予以補登;發現(xiàn)錄入信息不實的,予以更正。發現(xiàn)房屋租賃當事人未申報出租屋基礎信息的,督促房屋租賃當事人及時辦理。

(二)建立出租屋安全狀況巡查制度,在巡查時應當一次性書(shū)面告知(zhī)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規定。發現(xiàn)出租屋存在生産、消防、治安安全隐患的,應當一次性書(shū)面告知(zhī)房屋租賃當事人,督促其及時整改,并将巡查情況錄入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台。

(三)發現(xiàn)違反房屋租賃、規劃、治安、消防、衛生、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及時告知(zh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四)宣傳出租屋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租屋管理服務職責。

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鎮街出租屋管理的經費(fèi)及人員(yuán),整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基層的辦事機構以及網格員(yuán)、各類協管員(yuán)等人員(yuán)力量,開展出租屋管理工作。鎮街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實際需要,提出出租屋管理人員(yuán)用人額度計劃。


第八條

村(cūn)民委員(yuán)會、居民委員(yuán)會(以下簡稱村(cūn)居)應當協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協助做好本村(cūn)、社區出租屋基礎信息核查采集工作;

(二)協助有關部門和鎮街開展出租屋巡查,及時報告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鼓勵村(cūn)居将出租屋使用要求納入村(cūn)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利用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台,對收集到的出租屋信息實行動态管理。

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台整合出租屋管理相(xiàng)關信息,彙集各類管理和服務信息資源。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發展改革、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以及鎮街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采集、導入、更新出租屋管理相(xiàng)關信息,實現(xiàn)治安、消防、住房租賃登記備案、商事登記、稅務、衛生健康、信用和處罰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鼓勵、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雲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出租屋智能化管理。


第十條

禁止出租以下房屋:

(一)被依法認定爲危險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質災害等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情形的。

廚房、衛生間、陽台、地下儲藏室、車庫和單車房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間的最小出租單位和人均使用面積等應當符合本市住房租賃标準的規定。

禁止違反國家規定,在生産經營、倉儲場所内違法設置員(yuán)工宿舍。

房屋租賃當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不得在住宅室内進行違法裝飾裝修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爲。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采取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屋消防安全措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出租屋實行房屋編碼管理。出租屋編碼信息由市出租屋管理辦公室統一編制、維護和更新,并納入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台。


第十三條

出租人應當于租賃關系成立、變更之日起七日内通過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申報出租屋基礎信息。

出租人通過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申報信息有困難的,可以請求所在地鎮街或者村(cūn)居協助申報。

租賃關系發生在本條例施行前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後三個月内補充報送。


第十四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障出租屋建築結構、供電、燃氣和消防設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要求。

(二)依法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三)告知(zhī)非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辦理居住登記手續。

(四)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鎮街采集承租人和實際使用人依法應當填報的信息資料。

(五)對出租屋安全使用進行查驗,告知(zhī)承租人安全用電、用氣等注意事項,督促承租人落實安全生産、消防、治安等責任;發現(xiàn)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時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處理。

(六)發現(xiàn)出租屋内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xiàng)關職能部門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築物内房間在十間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張以上或者居住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指定專人管理出租屋,制定管理制度,實時登記、申報承租人信息,定期開展安全自查;

(二)安裝符合技防标準的住房門禁視頻(pín)系統,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使用視頻(pín)監控設備;

(三)在公共區域安裝火(huǒ)災探測報警器、電氣火(huǒ)災監控裝置、應急照明燈以及應急疏散指示标志,在建築安全出口處明顯位置張貼應急疏散路線(xiàn)圖,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單位集體宿舍出租給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出租人利用出租屋開展按日或者按小時計價收費(fèi)、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裝租住人員(yuán)信息采集系統;

(二)即時采集和報送租住人員(yuán)基本信息;

(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yuán),制定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利用本市國有土地上規劃用途爲住宅的居住小區内房屋,開展按日或者按小時計價收費(fèi)、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的,還應當符合《珠海經濟特區旅遊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如實向出租人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申報出租屋基礎信息;

(二)住房承租人爲非本市戶籍的,應當及時辦理居住登記;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四)不得留宿無身份證明的人員(yuán);

(五)發現(xiàn)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應當及時告知(zhī)出租人并配合及時消除安全隐患;

(六)住房承租人遵守所在地管理規約,不得有任意棄置垃圾、排放(fàng)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七)發現(xiàn)共同使用人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xiàng)關職能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yuán)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爲依法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二)按照相(xiàng)關規定如實報送房屋租賃信息;

(三)向房屋租賃當事人宣傳房屋租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xiàng)關政策,引導其使用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四)發現(xiàn)租賃當事人和實際使用人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xiàng)關職能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水、電、燃氣、電信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履行出租屋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産權歸屬定期對出租屋的用水、用電、用氣、電信等設施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xiàn)安全隐患的,應當及時通知(zhī)并協助租賃當事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和屬地政府做好本物業管理區域内出租屋管理工作。發現(xiàn)物業管理區域内存在違反出租屋管理規定行爲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和屬地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區政府應當通過增加租賃住房供應、鼓勵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落實稅收優惠等多種方式,鼓勵住房租賃消費(fèi),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

鼓勵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的房屋租賃企業,支持房屋租賃企業通過租賃、購買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支持個人和單位将房屋委托給房屋租賃企業長期合法經營。

鼓勵村(cūn)民委員(yuán)會、農村(cūn)集體經濟組織将符合條件的房屋統一出租,規範管理租賃房屋。


第二十二條

市、區政府應當依托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台彙總租賃信息,對租賃房屋進行分類管理和價格監測,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第二十三條

本市房地産租賃、房地産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建立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評價機制,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的相(xiàng)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相(xiàng)關職能部門、鎮街的工作人員(yuán)以及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出租屋管理相(xiàng)關信息,從事與出租屋管理無關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或者公開租賃當事人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

相(xiàng)關職能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xiàn)涉及出租屋的違法問題或者收到相(xiàng)關報告,屬于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反饋相(xiàng)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市出租屋管理辦公室應當制定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通報規範及處置程序,并将出租屋安全隐患信息處置工作納入年度考核。

出租屋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市出租屋管理辦公室應當制定出租屋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或者将非居住用途的空間單獨出租供人居住,或者在生産經營、倉儲場所内違法設置員(yuán)工宿舍,或者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爲的,由建設行政、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或者機構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務信息平台申報出租屋基礎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将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明知(zhī)承租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專人管理出租屋,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或者未實時登記、申報承租人信息,或者未定期開展安全自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按規定配備門禁視頻(pín)系統、視頻(pín)監控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在公共區域安裝火(huǒ)災探測報警器、電氣火(huǒ)災監控裝置、應急照明燈以及應急疏散指示标志,或者未張貼應急疏散路線(xiàn)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出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安裝信息采集系統,或者未即時采集和報送租住人員(yuán)基本信息,或者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yuán),制定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珠海經濟特區旅遊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的,由相(xiàng)關主管部門按照相(xiàng)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如實向出租人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申報出租屋基礎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留宿無身份證明的人員(yuán)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明知(zhī)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産經紀機構和人員(yuán)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爲依法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由建設行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相(xiàng)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yuán)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職的,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yuán)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yuán)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房屋租賃活動中,相(xiàng)關單位、企業、組織和個人的行爲違反了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相(xiàng)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相(xiàng)關信息由執法部門歸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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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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